1、給水泵臺數的選擇應能適應鍋爐房全年熱負荷變化的要求,并應設置備用。
1.2 當流量最大的1臺給水泵停止運行時,其余給水泵的總流量應能滿足所有運行鍋爐在額定蒸發量時所需給水量的110%;當鍋爐房設有減溫裝置或蓄熱器時,給水泵的總流量尚應計入其用水量。
1.3 當給水泵的特性允許并聯運行時,可采用同一給水母管;當給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聯運行時,應采用不同的給水母管。
1.4 采用非一級電力負荷的鍋爐房,在停電后可能會造成鍋爐事故時,應采用汽動給水泵為事故備用泵;事故備用泵的流量應能滿足所有運行鍋爐在額定蒸發量時所需給水量的20%~40%。
1.5給水泵的揚程不應小于下列各項的代數和:
1 、鍋爐鍋筒在實際的使用壓力下安全閥的開啟壓力;
2、 省煤器和給水系統的壓力損失;
3、 給水系統的水位差;
4 、本條上述3項和的10%富余量。
1.6 鍋爐房宜設置1個給水箱或1個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常年不間斷供熱的鍋爐房應設置2個給水箱或2個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給水箱或除氧水箱的總有效容量宜為所有運行鍋爐在額定蒸發量工況條件下所需20min~60min的給水量。
1.7 鍋爐給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應使鍋爐給水泵有足夠的灌注頭,并不應小于下列各項的代數和:
1、 給水泵進水口處水的汽化壓力和給水箱的工作壓力之差;
2 、給水泵的汽蝕余量;
3 、給水泵進水管的壓力損失;
4、附加3kPa~5kPa的富余量。
1.8 采用特殊鍋爐給水泵或加裝增壓泵時,熱力除氧水箱宜低位布置,其高度應按設備要求確定。
1.9當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35t/h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250MPa(表壓)、熱負荷較為連續而穩定,且給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時,宜采用工業汽輪機驅動的給水泵作為工作用給水泵,電動給水泵作為工作備用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