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系統規范標準
鍋爐房燃料的選用應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節約能源,并與安全生產、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相協調,關于鍋爐房的燃氣系統的相關規定如下。
1.1燃燒器的選擇應適應氣體燃料特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能適應燃氣成分在一定范圍內的改變;
2 能較好地適應負荷變化;
3 具有微正壓燃燒特性;
4 火焰形狀與爐膛結構相適應;
5 噪聲較低;
6 有利于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1.2 設有備用燃料的鍋爐房,其鍋爐燃燒器的選用應能適應燃用相應的備用燃料。
1.3燃用液化石油氣的鍋爐間和有液化石油氣管道穿越的室內地面處,嚴禁設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溝(井)或地道等設施。
1.4 鍋爐房點火用的液化石油氣罐應存放在用非燃燒體隔開的專用房間內;液化石油氣鋼瓶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鋼瓶的總容積應小于1m3。
1.5當鍋爐房使用城鎮燃氣作為氣源時,燃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的有關規定;當鍋爐房采用其他類型燃氣作為氣源時,燃氣的質量、壓力、流量應滿足相關要求及用氣設備的要求。
1.6 鍋爐房燃氣調壓站、調壓裝置和計量裝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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