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立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建筑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安全運行、方便運輸、有利安裝和檢修的要求。
2、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廠前區規劃應與所在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體建筑和附屬建筑宜采用整體布置。 鍋爐房區域內的 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體布局應合理、美觀。
3、工業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企業的建筑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區域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城市(區域)的建筑風格相協調。
4、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與場地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順暢,并應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溝。
5、鍋爐間、煤場、灰渣場、貯油罐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并應滿足安裝、運行和檢修的要求;燃氣調壓站、箱(柜)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并應滿足安裝、運行 和檢修的要求。
6、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7、 鍋爐房建筑物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筑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 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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